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程序正义、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刑事辩护,实践中往往存在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刑事辩护就是在法庭上辩护,就是审判阶段的辩护,其实不是这样的。刑事诉讼通常包含三个阶段,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侦查阶段是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的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要将被告人起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阶段。审判阶段是案件被起诉到法院之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诉讼阶段。我经常说,刑事辩护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刑事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有辩护的必要,前一个阶段的辩护工作是为后一个阶段辩护工作的基础。比如说,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包括了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或请求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等。在这些工作中,如果成功为犯罪嫌疑人申请了取保候审或不予批准逮捕,那么首先犯罪嫌疑人恢复了人身自由,并且也为后续阶段的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果辩护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直接为公安机关所采纳,那么公安机关有可能会直接撤销案件。一旦案件被撤销,那么。整个刑事程序就终结了,犯罪嫌疑人也就免除了被刑事追诉的风险。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一样,律师通过阅读、复制完整的案卷材料,了解和掌握了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到底有哪些,并根据客观的案件情况,请求检察院调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于情节轻微或者证据明显不足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处理。而检察院如果采纳了律师的不起诉意见,并作出了不起诉处理,那么刑事程序就此终止,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也不会留下任何的犯罪记录。那么,对于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会提交论证犯罪嫌疑人罪名是否适当以及量刑从轻的辩护意见。这些意见如果被人民检察院采纳,就会体现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上,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依然是十分有利的。从我上面对辩护人在刑事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审判之前工作内容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辩护环环相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案件结果也需要从侦查阶段即开始争取。如果直接放弃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等到法院审判的时候再着手开始辩护,那么辩护的效果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第二个误区是刑事辩护就是法律辩护,认为刑事辩护就是机械的对照刑法的法条进行辩护,其实不是这样的。刑事辩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对辩护人的要求也极高。在不同的案件中,辩护人不仅要运用法律知识,还要综合许多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比如说,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心理上会出现异常的反应,常见地像因为对案看不到希望而抱私其放弃辩护,或者担心家属为自己花钱而拒绝辩护,甚至在一些低的情况下,有一些可能被判处重刑的犯罪嫌疑人会出现一心求死的情况。当然,实践中相对的情况。也很常见,比如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只要自己不认罪就能够脱罪等等。那么面对这样的案件的时候,就需要辩护律师在会见的时候,熟练地运用心理学知识和心理咨询的技巧,帮助当事人重拾辩护的信心,理性的面对案件的客观情况,从而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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