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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时间:2023-03-15   访问量:2095
故意伤害罪,刑事自诉,证据不足 故意伤害罪,刑事自诉,证据不足 故意伤害罪,刑事自诉,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任某某与被告人李亚玲同在眉县XXX超市奶粉区做奶粉销售工作。2020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自诉人、被告人为向顾某甲推销奶粉发生口角,言语相激,同事王某见状急忙上前从中劝阻,隔着王某,李亚玲先在任某某胸部捅了一拳,任某某还击一拳,李亚玲隔着王某伸左手拉拽任某某衣服,用右拳击打在自诉人脖颈部,任某某欲还击,被王某和另一同事汤某某极力拉劝阻止,李亚玲离开,任某某追撵李亚玲,被超市行政部胡某某阻止,并将二人叫到超市二楼办公室调解,调解中任某某、李亚玲均称身体不适,胡某某遂报警并拨打120。自诉人、被告人随后被120送往眉县人民医院治疗。任某某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寰枢关节半脱位;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颜面部皮肤抓伤。李亚玲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眶内壁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

2021年2月23日,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本次外伤致寰枢关节半脱位,构成轻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6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30日。

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亚玲申请对自诉人任某某的伤情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2021年12月13日,陕西西咸新区华大司法鉴定所以被鉴定人任某某所提供的影像材料不充分(缺乏伤前寰枢关节部位的影像片),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一)之规定,决定终止鉴定。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自诉人诉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缺乏直接证据,不能成立。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仅是相互撕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打自诉人脖颈部。视频光盘也没有发现被告人打自诉人脖颈部,双方是隔着在场劝阻人相互撕扯,与证人证言一致。自诉人寰枢关节半脱位的伤情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自诉人的病历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其2020年10月22日住院,诊断未见明显异常,自诉人也并未主诉颈椎不适,出院再没有任何影像确认寰枢关节半脱位,说明病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陕西宝鸡科达司鉴所的鉴定意见,2020年12月7日病历对寰枢关节半脱位打了个问号,之后也没有任何检查,至今没去掉问号,鉴定没有事实依据,该鉴定意见属于间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后,华大司鉴所由于自诉人提供的影像材料不充分,决定终止鉴定,送检材料不充分的证据应由自诉人提供,因而自诉人的轻伤和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就无法得到支持。自诉人的控告缺乏事实和证据,不能成立,建议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现有在案证据证明,案发当日,自诉人、被告人发生撕打,被告人用拳击打了自诉人头颈部的事实。自诉人任某某指控被告人李亚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证据是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自诉人提供的陕西宝鸡科达司鉴所评定的自诉人寰枢关节半脱位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被告人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该所以自诉人任某某提供的影像资料不充分为由,出具了终止鉴定告知书。本院认为寰枢关节半脱位成因复杂,外力、先天因素、有外伤史、感染因素均可导致这一损伤后果,结合2020年11月24日眉县人民医院MR颈椎磁共振平扫检查后“不排除外寰枢关节半脱位;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生理曲度变直;颈2-7椎体退行性改变;双侧上颌窦炎性改变”的诊断意见,陕西宝鸡科达出具的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宜作为定案依据。自诉人任某某指控被告人李亚玲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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